案情
2013年9月11日,五蓮縣某物流公司為王某承運一箱十字繡,從五蓮至臨沂,雙方簽訂了《物流業務運單》,王某交納運費50元,同時還約定代收貨款26 500元。該運單中關于賠償辦法約定:1、投保保價運輸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損失超過保價額的按保價額賠付;2、不投保保價運輸的,損失低于500元的,損失高于500元的,按單件貨物運輸費用的十倍來賠償,最高賠償金額為500元。王某未選擇保價運輸。當日,王某將十字繡一箱交由物流公司運輸,貨物在運輸中丟失。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流公司賠償其損失26500元。物流公司以其未選擇保價運輸為由,主張應賠其損失500元。
分歧
對王某的損失物流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商事糾紛中,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按約定,不保值運輸所交納的運費低,保值運輸交納的運費高。王某選擇了不保值,就應承受不保值的后果,物流公司應賠償其損失500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論保值還是不保值運輸,承運人都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如果按照500元賠付,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的責任就不可能真正存在。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關于非保值條款的約定免除了物流公司的主要義務,系無效條款,故物流公司應賠償其損失26500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到運輸合同非保值運輸貨物的賠償問題。
本案運單中關于賠償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雖然物流單針對不特定的托運人,從形式上對于保值和非保值可以進行選擇。但其實質上不具有可議定性,托運人不可能選擇第三種方式,所以這保值和非保值兩個條款都具有格式條款的明顯特征,實質上仍應為格式條款,實際免除了承運人安全運輸的義務。按《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同時,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運貨物丟失,顯屬重大過失,免責條款無效。
本案中,王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成立,系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交納了運費,物流公司應對貨物安全及時地交付提貨人,物流公司未按約定將貨物交付提貨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王某要求物流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以支持!段锪鳂I務運單》是某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訂立,其擬定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及賠償辦法,免除物流公司不履行主要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違背公平原則,應屬無效條款。物流公司在運送貨物時,貨物丟失,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造成貨物損失,應按貨物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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